政府信息公开

太原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太原市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8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及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其它属于应公布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门户网站公开和新媒体公开的形式。门户网站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swj.taiyuan.gov.cn/,新媒体公开的具体公众号为太原水务和太原河长。本单位当面受理点:太原市水务局办公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联系电话:4074224。

  如有必要,本单位还将采用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太原市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1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51-4074224;传真号码:0351-4046533;

  邮政编码:030002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①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②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络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

  3、申请登记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办理

  ①对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②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的机关,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分类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按以下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②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示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来源:办公室                                                    (编辑:闫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