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太原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 现将本单位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太原市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1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51-4074224;传真号码:0351-4046533;

  邮政编码:030002

  二、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①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②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络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

  (三)申请登记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

  (四)内容补正

  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可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五)征求意见

  办理科室整理回复信息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办理科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提出办理意见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科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相应的办理意见: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提出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报批

  办理科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办理科室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八)作出决定

  常规性政府信息由办公室根据办理科室的办理意见审核后做出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决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做出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九)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办公室将决定书由申请人原申请途径或按照申请人指定途径送达至申请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编辑:闫俊峰